(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刘茜倩 郭冬冬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银行卡在国民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与普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末,我国累计发放银行卡95.6亿张,全年实现交易5310.9亿笔,交易金额达1073.9万亿元。银行卡的广泛使用在便利百姓生活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近年来,法院受理了大量银行卡“盗刷”引发的纠纷。以“盗刷”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共有裁判文书25996篇,其中民事16161篇,占比62.17%,呈现出纠纷类型较多、案件体量较大的特点。
银行卡“盗刷”在侵害持卡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着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与发展。厘清银行卡盗刷司法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与裁判规则,明晰持卡人在被盗刷后如何进行自我救济,有利于提升发卡金融机构风险管控能力,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行业健康发展。
银行卡盗刷典型案例
案例一:在北京居住生活的张某将名下信用卡绑定开通Apple Pay支付功能。2021年10月9日晚上10点30分至36分期间,该卡在江西省吉安市某珠宝店,以POS签购单的方式消费3笔,金额分别为5887元、6455元、1701元。2021年10月12日,张某发现前述3笔交易异常后,立即电话告知某银行交易异常并向北京某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向张某出具《受案回执》。
张某认为,案涉交易发生时,其在北京,卡亦由其掌控,3笔消费构成网络盗刷,银行应对盗刷承担全部责任,与银行沟通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银行则辩称案涉交易系由张某本人或其授权他人使用Apple Pay功能完成,不构成盗刷,应由张某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考勤记录、报警记录、通话记录能够证明交易发生时,张某本人在北京,未在交易发生地;张某发现交易异常后,第一时间报警并向银行告知非本人交易并挂失;银行未就案涉交易的完成方式、如何核验付款人身份等关键事实提供任何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无需承担案涉信用卡被盗刷款项的还款义务,由银行承担全部盗刷损失。
案例二:在天津居住生活的陈某在某银行开立借记卡,2024年7月15日15点50分至15点55分期间,该借记卡通过境外(美国)ATM自助取款4笔,共计4280.53元,发生手续费94.8元,合计4375.33元。2024年7月19日,陈某发现交易异常后,前往某银行确认案涉银行卡在境外取款交易事实,银行建议陈某立即挂失以防止损失扩大,陈某拒绝,后于当日向天津某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具《受案回执》。2024年9月16日10点至10点05分期间,案涉借记卡再次通过境外(美国)ATM自助取款4笔,共计3807.54元,发生手续费86.07元,合计3893.61元。陈某当日将案涉银行卡挂失并注销,并办理新的银行卡。
陈某认为,案涉交易发生时其在境内,银行卡在其手中,故案涉交易属于盗刷,银行应承担盗刷损失的赔偿责任,与银行沟通无果后,陈某诉至法院。某银行认为,陈某未尽到银行卡及密码妥善保管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发生时,陈某没有离境记录,案涉银行卡由其掌握;某银行未能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应认定交易存在异常。某银行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证案涉银行卡内的资金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盗刷发生后,陈某拒绝银行挂失的合理建议,造成卡片第二次被盗刷,对扩大的损失,应由陈某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承担第一次盗刷造成的损失,陈某承担第二次盗刷扩大造成的损失。
法院裁判规则梳理
通过梳理前述两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审理银行卡盗刷案件的基本裁判思路可分为三步:第一步,确认盗刷事实是否存在;第二步,审查银行是否履行交易审查以及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等义务;第三步,审查个人是否有信息保管不当等导致盗刷成功的行为。
在审查盗刷事实阶段,应由银行承担最终的举证责任。持卡人就盗刷事实承担辅助举证义务。银行应就交易基本事实、交易身份识别、交易验证、持卡人授权消费等方面进行举证;持卡人可以就人卡未分离、争议交易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挂失、报警等相关事实进行举证说明。
在审查银行是否履行义务阶段,根据“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原则,应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银行应当举证证明:1.银行履行了监管文件规定的义务;2.银行妥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持卡人可以就银行存在过错或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疑问并进行补充举证。
在审查个人行为阶段,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个人存在泄露信息等不当行为。如提交银行的系统数据、申请法院调取持卡人报警的陈述笔录等。此时,因银行亦不掌握个人行为的相关证据,法官应当对持卡人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查,必要时应当要求持卡人进行举证或对其行为进行说明。
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对不能证明盗刷的,应当由持卡人承担还款责任,对存在盗刷的情况下,发卡行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卡行及持卡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按照比例承担责任。
持卡人如何提前防范与事后救济
(一)如何提前防范盗刷
关于如何提前防范盗刷,建议持卡人关注以下事项:1.把磁条卡更换成IC芯片卡;2.将网络支付绑定的银行卡,设定较低的交易限额;3.保存好各类验证码,切勿传播泄露;4.警惕伪基站发送的假冒短信,切勿盲目点击、打开短信里未知来源的网站;5.选择安全的Wi-Fi热点,谨慎使用公共场所无密码的免费Wi-Fi,连接公共Wi-Fi时,不进行账号、密码等敏感信息的输入操作,尤其在线上购物交易时,建议关闭Wi-Fi,选择自身的移动数据连接网络;6.谨慎扫描未知二维码,防范恶意链接;7.手机安装“全民反诈”等软件,防患于未然;8.妥善保管各类密码,定期修改密码,将交易密码与其他密码区分设置保管;9.刷卡时多留意细节,如在POS机刷卡时,切勿让卡离开视线,输入密码要进行遮挡,使用ATM要注意检查有无外接物等;10.可以考虑购买银行卡盗刷险等保险产品。
(二)盗刷发生后持卡人如何自行救济
持卡人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挂失止损;2.留存银行卡未离身的证据,如到附近银行网点或ATM进行查询、存取款等交易,并保存好凭条;3.向银行询问盗刷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对手账户等信息;4.持盗刷涉及的银行卡、相关单据和本人身份证件向距离最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报案回执等文件;5.凭前述证据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如其拒绝赔偿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三)进入诉讼后持卡人如何准备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银行卡盗刷交易发生后的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具体而言,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盗刷”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如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可提供相关交易单据、对账单、支付地点、资金流向、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上各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盗刷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